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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校退休人员独生子女奖励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4〕27号)《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湘人口发〔2014〕12号)等文件精神为了做好我校退休人员独生子女奖励发放工作,现将有关文件和政策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校符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对象

  按照规定,同时符合以下2个条件的学校退休人员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一)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且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二)持有效的《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证明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持有效《无子女证明》的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

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

201411日起,按80//人的标准奖励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随退休费一同发放,直至亡故。

201411日前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已有部分人员领取了相应奖励,对于这部分人群,按以下方式办理:

1.2009年10月22以前退休,原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提高5%基本退休费比例的,且现在仍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从201411起,停发提高的基本退休费部分,改为发放80/月,直至亡故。

2.2009年10月22以后退休,原已兑现一次性500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如选择按80/月奖励的方式,则从201411起抵扣完原领奖励金5000元后,再按80/月的标准享受奖励政策。

3.以前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提高5%基本退休费或未领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在《湘政发〔2014〕27号文》实施后仍健在且符合条件的,可以选择一次性奖励5000元或按80/月的标准奖励,但奖励方式只能选择一次,选定并填写申请后不能再做更改。在《湘政发〔2014〕27号文》实施前已死亡的,未领取5000元奖励金的,一次性补足500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4.领取《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证后,因子女数量发生变化等原因,不再符合持证条件的;因本人原因不再符合奖励条件的,从201411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具体申办程序

(一)原提高5%基本退休费部分的停发程序(由学校劳资科负责)

1.2014年9月30----2014年10月15,公示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提高5%基本退休费的人员名单;

2.2014年10月15--2014年10月31,上报省人社厅重新审批、核定此类人员的基本退休费

3.201411月,学校按新政策从201411起停发提高的5%部分,从20141月到现在已发的5%部分,按80/月的奖励标准冲抵收回。

(二)新政策的奖励核发程序(从201411日起,由校计生部门和劳资科负责)

1.人事处办理重新核定独生子女父母基本退休费的审批手续及审核原退休人员应享受未享受独生子女奖金政策的情况;

2.校计生办重新审核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资格;

3.符合奖励条件的,学校从201411起按新政策兑现奖励;

4.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从201411起停发该项奖励。

四、具体办事机构和联系方式

办事机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

计生办

奉老师

84617934

后勤基建楼105办公室

劳资科

老师

84617759

(行政楼114办公室)

为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请各单位及时通知从本单位退休且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在929——1030到学校计生办办理独生子女奖励申请手续农场转制时直接退休人员,请离退休处负责通知。退休人员如有特殊原因,不能独立完成申请的,请各单位派人协助办理,确保201412月底按新政策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全部兑现到位。

 

附件1:《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427号)

附件2:《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的通知(湘人口发〔201412号)

附件3:《关于做好省直和中央在湘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基本退休费重新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4300号)

附件4: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新政策解读简图

附件5:原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提高5%基本退休费人员公示(不含未享受又符合奖励政策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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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9月28日


 

作者: 时间:2014-10-09 信息来源: 点击: